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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在联网直报给国家统计局报表《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中的工业总产值大于实际数。鉴于其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福州市统计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并处以1万元的处罚。

目前,该企业已按时缴纳罚款,并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按照统计制度填报真实统计数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指正,给予警告,可以给予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督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调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俞鸿珍)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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