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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检查某综合百货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情况。经查看该公司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售卡台帐等材料,执法人员发现:部分记名卡未要求购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联系方式。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经立案调查,市商务局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对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池楠)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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