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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某乡村民朱某某未经审批,擅自在罗源县某乡开采石矿。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违法线索开展核查。此后,该局对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矿事宜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和听证告知书》。经过上述程序,该局以朱某某非法开采石矿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朱某某停止开采,并赔偿损失31158元。采出的矿产品103.86立方米被没收。随后,朱某某缴纳了款项31158元,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到位。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采取没收采出的矿产品、责令赔偿所得的方式处罚,在法定时限内已处置到位。该案线索来自群众举报,自然资源系统快速有效打击了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一方面有力保护了国家资源,保障了持证单位与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增强了群众参与自然资源监督管理的信心与热情,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资规宣)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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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非法开采石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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