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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车辆送到乙的修车店维修。车辆修好以后,甲表示经济紧张,要求赊账。乙坚持一手交钱一手交车。一个月后,丙拿着行驶证到修车店要求乙还车,表示车是他借给甲的,修车款应由甲支付。乙能继续扣车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马梦婷律师: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留置因同一法律关系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第三人的动产,并可以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本案中,甲将车交给乙修理,车修理好后,甲拒绝支付修理费。此时,定作人甲与承揽人乙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基于此承揽关系,乙占有了甲交付的动产——车。甲未支付的修理费也是基于双方的承揽关系产生的报酬,则乙留置的动产与乙享有的债权(即甲所欠报酬)就属于同一承揽合同关系。

由于乙是合法占有车辆,因此即便车主不是甲,乙也有权继续扣车。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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