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仓山法院近日向一起探望权纠纷当事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推动“依法带娃”。
经法院查明,原为夫妻关系的被告郑某和原告雷某,在2008年6月生育一女。后郑某、雷某感情破裂,于2012年3月离婚并约定:女儿由郑某抚养;雷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十八周岁止;若女儿上大学,雷某愿意承担一半的教育费用;雷某每月有一至两次的探视权等。
今年10月,雷某到仓山法院立案,诉称自今年初起郑某及其现任妻子以各种理由阻止她探望女儿,请求法院判决她对女儿享有探视权,郑某须协助雷某每周天探视女儿,节假日、寒暑假女儿跟随雷某生活3天至20天不等。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雷某有权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末对女儿进行探视,被告郑某应予以配合,驳回原告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向雷某、郑某发放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菲)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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