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男子安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男子张某借款50万元,约定2021年4月15日还款。安某请朋友曹某帮忙担保,并承诺“只是签个字”,无须曹某担责。曹某碍于情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为安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安某未能按期还款。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安某和曹某还款。曹某抗辩称,其系碍于情面出具了承诺书,但并未签订保证合同,无需担责。曹某的抗辩理由能成立吗?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吴子葳实习律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曹某与张某虽未签订保证合同,但曹某以书面形式向张某出具承诺书,张某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曹某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记者 叶智勤)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厚植乡风文明,平安产险医疗健康下乡百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