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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康复后解除隔离和返岗复工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优化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隔离康复后解除隔离和返岗复工措施,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感染者如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可结束隔离,恢复正常生活和返岗。

(一)隔离满5天(自出现症状或核酸、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之日起计),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且抗原检测结果阴性的。

(二)隔离满7天(自出现症状或核酸、抗原检测结果阳性之日起计),且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的。

(三)如隔离第7天仍有发热等症状,继续隔离,待满足第(二)条后解除。

二、特殊行业、特殊岗位人员居家隔离解离和返岗要求,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三、结束居家隔离后可返岗复工,无需进行核酸和抗原检测。

四、结束居家隔离、返岗复工后继续加强个人健康防护,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与他人无防护情况下的接触。

五、加强健康宣教,倡导全民打疫苗、全民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社交距离,做好常态化自我防护,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上述措施执行至2023年1月7日,1月8日起按照《关于印发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总体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不再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行隔离措施

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2年12月28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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