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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一个以女子张某某为主要领导头目的“虚拟币资产团队”在台江区某写字楼租下场地,通过授课宣传、聚餐联谊等方式吸引投资人。他们公开宣称,某虚拟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数字货币,投资前景广阔,价格“只涨不跌”,还可用于购买商品、消费支付。

张某某及其下属各团队成员引诱投资者下载相关手机APP注册成为会员,通过扫描软件中“上线(推荐人)”的二维码或输入“上线(推荐人)”的ID信息,形成组织层级、上下线关系。投资人通过微信钱包、支付宝、银行卡、现金交易等向张某某等人购买“虚拟币”进行投资。

2018年6月,在上述手机APP内,很多人“虚拟币”的账户无法正常交易、登录,导致经济损失。原来,张某某团队成员共分6级,一共115人。最终,投资者损失共计人民币1004万余元。

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审查后,台江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台江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30日,张某某被台江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其他涉案人员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程慧 陈晨燕)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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