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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李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他因紧急工作调动,没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下简称“办证”)。多年后,他不慎丢失购房发票,想找开发企业解决问题。他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登记资料中查到该企业的状态登记为“正常经营”,但无法联系。李先生的孩子今年就要上小学了,学校要求他提供房屋产权证。李先生很着急。

□案例点睛

法律上,不动产物权是否生效,关键要看是否经过了不动产登记。《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应经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

通俗地说,经过登记才能明确房屋所有权归谁,才能买卖、抵押,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才能作为落户、入学、处理纠纷等的关键材料。

因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及时办证,“落袋为安”,切莫像李先生这样。尽早办理不动产登记才能使自己的不动产权利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欢)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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