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案件的败诉方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先生联系鼓楼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公司已完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近期公司因曾涉诉在申请银行贷款时受阻,希望法院为其开具相关证明,以便申请贷款。
承办法官立刻向胜诉当事人吴先生了解案件的履行情况。原来,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已按生效判决向吴先生清偿了债务,案件没有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张先生系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承办法官查阅资料后,为该公司开具了福州市法院系统首份《主动履行证明书》。该公司提交《主动履行证明书》后,银行贷款顺利获批,缓解了资金压力。(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倩 叶士怡)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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