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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鼓楼法院收集整理审结的三起涉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提醒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以这样维权。

未标注不适宜人群

销售商赔偿千元

蒋某在某超市花8.9元购买了一罐五味菌菇汤料包,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8.9元并赔偿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中之规定:“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当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包装与销售页不符

销售者承担责任

陈某某在超市的线上平台购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肉,销售页面包装盒上载明商品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该商品还有另外张贴标签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单位等诸多信息,但较为模糊,无法与现实日期进行对应。然而,陈某某收到的商品包装盒上并未张贴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与商品销售页面显示图样不符。陈某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实际送达陈某某的案涉鸡肉商品包装上,对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信息均未注明,导致消费者无法从其预包装上获取食品的重要相关信息,故其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提示,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明,既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也存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食品有双生产日期

经营者赔偿千元

林某某在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某品牌“脱骨脆鸭掌150g”1盒,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该商品由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且有双生产日期,显眼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210825合格”字样,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林某某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向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1000元,并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致歉告示及召回已售产品。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同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张艳华)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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