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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宠物医院购买并使用人用药品用于日常的动物诊疗活动。

鉴于该宠物医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诊疗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结合自由裁量权标准,责令该宠物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0元。

市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表示,随着人们养宠消费观念升级,宠物医疗需求持续增长。“人药兽用”见效快,价格低,利润可观,部分宠物诊疗机构将人用药用于动物诊疗活动。“人药兽用”潜在危害非常大,宠物与人的生理机制及代谢特点不同,不同种属的动物对药物的耐受性差异很大。“人药兽用”剂量把握不准,容易造成宠物过敏、中毒等,对宠物本身造成危害,还会导致细菌耐药性,人们一旦感染,再使用该药物将很难治愈,甚至出现“无药可用”的严重后果。

案例点睛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农业农村局提醒,“人药兽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宠物医院等兽药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依规使用兽药,切勿“人药兽用”。(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叶圣)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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