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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幼儿园内,小林(化名)课间在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化名)的右眼,导致小明右眼受伤。经过几次治疗,花了高额医疗费,小明依然没有治愈。经鉴定,小明右眼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后来,小明的父母将小林及其父母、幼儿园等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用铅笔戳伤小明眼睛,小林作为伤害行为的实施者应承担责任,因小林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小林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小明所受损伤应承担责任。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小林的监护人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案例点睛

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体现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保护和人文关怀。简单来说,只要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损害,就可以直接推定校方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无须为此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该过失毕竟是推定成立的,因此允许校方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进行抗辩或者推翻。校方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过失,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构成过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中,小林在幼儿园教室玩耍时不慎用铅笔戳到小明右眼致其受伤。校方在发现后并未及时制止并通知双方监护人,导致治疗延误,构成过失。幼儿园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此判决小林的监护人和幼儿园各承担50%赔偿责任。

在此,我们呼吁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教育监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以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王强)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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