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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关系上却有着很大的区别。近日,台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公司主张与原告小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后,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据此判决这家公司向小吴支付双倍工资和赔偿金。

法院查明,2015年小吴在这家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临时用工协议》,约定一年一签。2021年,该公司继续聘请小吴,却没有和小吴签订协议。2022年某日,该公司通知小吴解除用工关系,并于次月停发工资。小吴与该公司就赔偿金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吴与该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载明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制定,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主要条款,明确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吴,使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可以认定双方具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至于该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实际对小吴进行考勤等各项管理,属于其处分自己合同权利的行为,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不足以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故小吴与该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如果双方是劳务关系的话,某公司只需支付小吴劳务报酬,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明确用工方式,尽可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特别注意考量工作内容以及薪资支付、福利待遇、保险保障等方面内容,以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雷标权 潘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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