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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某县海洋与渔业执法人员开展海上执法行动时,发现一渔船船长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从渔港出海前往259/260海区拖网生产,5天后才回港。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六)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房坚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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