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男子刘某向某市发改委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获取“某旧城改造项目可行性报告、其批复及开发商请示”的信息。该市发改委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刘某,该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立项信息已经移交该市档案馆,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向该市档案馆查询,并提供了该档案馆联系电话。
案例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周丽雯)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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