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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江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口头遗嘱引发的诉讼。王先生在生前立下的口头遗嘱,因设立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被判决无效。

王先生与周女士系夫妻关系。2022年,王先生通过银行向其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朱汇款15万元,并在去世前一周,拍摄口头遗嘱视频,表示要将剩余的30万元存款全部交由小朱继承。然而,在王先生去世后,周女士和小朱就遗产的分配问题起了争执。周女士将小朱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王先生的遗产45万元。

台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王先生口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本案中,根据小朱拍摄的王先生立遗嘱的视频来看,视频中仅出现王先生一人,且其呈现放松姿势躺着,表达正常,未见医疗设备。综上可知,王先生精神状况并非属于危急情况,且该口头遗嘱的订立时间与其去世的时间亦相差七天,故该口头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系无效遗嘱,不予采信。对于王先生生前跨行转账的15万元,系生前已处分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再行分割。

最终,台江法院判决王先生名下银行账户的30万元存款系王先生与周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周女士可以获得50%的份额。王先生个人部分由周女士和小朱各继承25%的份额。

那么,口头遗嘱怎么订立才有效力?法官表示,口头遗嘱继承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愿,而非受到任何压力、欺骗或误导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较差,容易被亲属、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士质疑。因此,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书面的正式遗嘱。(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黄丽珠)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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