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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辖区一药房涉嫌捆绑销售连花清瘟胶囊等防疫药品。执法人员经检查,发现该药房在销售防疫药品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增加了消费者购买该药品的支出,变相大幅提高了该药品的价格,构成了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该药房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7314.8元,并罚款人民币11703.68元。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潘鹏贵)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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