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福州新闻
分享

日前,长乐法院发布6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1.未成年人网络交友不慎被性侵

王某某(男)通过社交网络结识被害人林某某(女,未成年人),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以给予少量现金作诱饵、公开裸照为威胁,多次对林某某实施接触式或“隔空”猥亵,家长未能第一时间发现。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未成年女生,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家庭与学校要多关注未成年人交友动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引导,帮其树立正确两性观念,强化网络风险防范意识。广大未成年人切记不私下会见网友,遭遇不法侵害应及时告知家长或老师。

2.“毒友”提供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

张某某(男)通过朋友认识陈某某(女,未成年人),在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容留陈某某在餐馆包厢内吸食其朋友提供的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好奇心强,对毒品危害认识不足,自控能力较差。本案中,张某某容留陈某某吸食其朋友提供的毒品,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毒教育和日常管理,引导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打造阳光“无毒”的社交圈。

3.莫把未成年人身份当“免罪金牌”

李某某(男,未成年人)因伙同他人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并设置考验期,期待李某某能改过自新,但李某某在考验期内再次伙同他人盗窃,盗走被害人赵某某财物价值1万余元。最终检察机关撤销对李某某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对其提起公诉。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固然是司法保护的重点对象,法律也有诸多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条款。不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无底线的,涉罪未成年人需自我救赎,引导自重自爱、遵纪守法才是正道。

4.邻居的奔驰成为“熊孩子”的画布

吴某(年满8周岁)于某日凌晨对停放在某小区车位内的奔驰轿车进行破坏,具体行为有:用大石块猛砸轿车各个车门、车身、玻璃、车盖以及全景天窗;用小石块、瓷砖等刮轿车车身、玻璃,在车前盖刮写“狗人”等,共造成车主经济损失30196.35元。

因吴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坏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相应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经长乐法院主持调解,吴某的父亲赔偿车主经济损失28000元。

法官说法: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妥当监管是对孩子人生最大的负责。近年来,“熊孩子”闯祸事件层出不穷,造成一定负面影响。调皮贪玩应有度,父母要关注年幼子女行为举止,注重品德教育和良好习惯的培养。

5.一粒乒乓球引发的伤害案

陈某与张某系某小学四年级同班学生。某日课间,张某嬉笑抢夺陈某的乒乓球,引发二人追逐打闹。其间,陈某一气之下使用乒乓球拍殴打张某,不慎致张某头破血流并造成精神刺激,自此抗拒他人触碰。事件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外伤,后前往精神病院接受心理疏导。

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相应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经长乐法院主持调解,陈某父母向张某赔偿共计7000元。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心智尚在启蒙阶段,需要特别引导和守护。家校应协力加强教育管束,引导孩子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稳妥管理情绪,把握玩闹方式。

6.中学生因琐事校外围殴他人

邱某与林某、郑某、谢某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某日凌晨,林某在某夜市偶遇邱某,因林某听闻邱某在校表达过关于其的负面评价言论,故召集郑某、谢某及其校外朋友林某某在公共厕所内殴打邱某。随后,四人在离开现场过程中,林某与郑某折返厕所并再次殴打邱某。邱某经诊断为脑震荡、血管性头痛、多处挫伤、面部肿胀,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长乐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确认林某、郑某、谢某及其监护人、林某某共同赔偿邱某16197元。随后,长乐法院依法敦促未成年人家长落实家庭教育责任。

法官说法:本案施暴者或是留守儿童,父母疏于管教;或是顽劣不化,父母无力管教;或是父母溺爱纵容不忍管教,导致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双重脱轨。由此可见,父母引导、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缺一不可,应防微杜渐,塑造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景 黄娜娜)

责任编辑:赵睿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农优品·我在家乡等你来”网络直播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