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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嵩口镇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该店店堂墙壁、取餐台、用餐桌等均没有主动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语,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取餐。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毛燕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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