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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村民叶某未经审批擅自在本村某山场扩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护林员发现后向县林业局反映,林业局派员制止。经司法鉴定,叶某扩建道路已占用该村公益林林地面积2195.8平方米。

2021年6月8日,县林业局对叶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2021年12月31日前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65874元。

林业部门提醒: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李建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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