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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中载明借款用途。夫妻一方借款时,在借条中载明因家庭生活投资需要借款,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0年,林某多次向朋友刘某借钱,共计7.5万元。林某还款5000元后,与刘某签订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投资需要”,借款期限一年。借期届满,林某没有还款,刘某便将林某及其妻子彭某诉至法院。

刘某认为,林某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原因是家庭生活投资需要,林某分数次借款,每次借一两万元不等,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投资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某则辩称,妻子彭某对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字,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经审理认为,刘某提出本案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彭某未在借条上签名,也没有事后追认,且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款用于林某家庭日常生活,不予认定。

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借条载明借款用途为“家庭生活投资需要”,但借条仅有林某一人签字,其妻没有事后签名追认,在夫妻一方未签字的情况下,只有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周文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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