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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咨询采购环保专用设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据了解,为降低生产耗能,让企业更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福建华电可门在开展三期煤电项目中拟购买脱硝催化剂、污水处理等专用设备。

连江县税务局“项目管家”税收服务团队的专家,向福建华电可门财务人员详细介绍了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提醒企业要在设备安装实际投入使用后才能申报享受,还详细辅导企业后期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正确填报该项优惠数据信息。

“非常感谢‘项目管家’的辅导,服务非常贴心。”福建华电可门财务人员说。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官毅)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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