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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区内驾车不慎撞人致死,该如何定罪?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晋安检察院检察官经过深入调查后认为,此为交通肇事。近日,经过公开听证,该院对一名司机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6月27日傍晚,居民黄某某在晋安区象园街道某小区内驾车时,不慎冲撞到居民修某某。修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晋安公安分局对黄某某立案侦查并办理取保候审。

7月27日,晋安警方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次日,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外,黄某某另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此案究竟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案件承办人、晋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夏巧平在实地勘察时发现当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道闸自动开启,并显示小区剩余车位数。夏巧平介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该小区允许社会车辆自由进出,其道路的功能和使用对象均具有不特定性,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所以,这个小区内的路段,应认定为‘道路’,所以本案应改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9月5日,一场在事发小区举行的听证会如期进行。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法律规定、情节考量等,详细阐述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和依据。随后,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办案民警、社区代表等认真询问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拟不起诉意见。现场,检察官还就小区道路安全管理给出了建议意见。(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张久动 黄燕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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