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与收容等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每户限养一只犬只。但对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饲养的犬只,属于禁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迁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所;属于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的,养犬人可以申请养犬登记。
《条例》设置养犬登记专章,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养犬登记网上办理。养犬人可以通过“e福州”等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要求,申请养犬的自然人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是独立住宅单元或者独户居住。申请养犬登记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犬只饲养地点的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这意味着,租户合法养犬要经业主同意,否则业主不提供产权证,租户养的犬将无法“落户”。
由于遛狗行为多数发生在小区或社区内。立法征求意见时,比较集中的呼声是物业应担起管理责任。为回应关切,《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劝阻无效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养犬人应遵守的规定,包括携犬出户的,要为犬只佩戴犬牌,使用束犬绳(链)牵领;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脖)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事先征得驾驶员和同乘人员同意等。
(记者 郑昭 朱子微 通讯员 李白蕾)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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