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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州某处一产权未登记房屋使用人施某就该房屋拆迁相关权益归属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房屋为施某外祖母程某建造,判决确认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及相关权益归施某享有。施某弟弟不服并提起上诉。

施某主张该房屋系其因过继给外祖母而受赠,一直由其占有使用。施某弟弟则认为案涉房屋系其母亲关某遗产,相关拆迁权益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施某弟弟提交的地籍档案显示关某曾办理了案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证,土地使用人为关某,但案涉房屋属无产权房屋,仅凭地籍档案尚不足以认定案涉房屋系关某的遗产。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程某要求将施某过继给其当孙子,并将房屋土地使用证一起给了施某,施某另外两个兄弟亦表示其母亲说过该房屋给施某,且均表示施某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侵害其权益。法院因此认定案涉房屋拆迁权益归施某享有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原沂)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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