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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裁量清单(2023年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清单》分为3个部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等51个事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122个事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等7个事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适用《清单》时,对应的违法行为须同时满足列明的适用条件。不同时满足适用条件,或者未列入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中所列条件,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适用《清单》不予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该项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清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可扫二维码查看。公众如有修改意见,请于12月2日前将电子邮件发送至qazxsw8694@163.com,或邮寄至福州市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8号楼825室(邮编350007)。(记者 沐方婷 通讯员 游振云)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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