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参加文体活动本是好事,但在参与文体活动时发生人身损害,应当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去年3月11日,余某等人在某预约制足球场举行五人制足球比赛。比赛开始前,小林父母经预约带着6岁的小林在球场内踢球玩耍。比赛开始后,小林仍在足球场围网内球门线与围网之间的狭窄区域踢球玩耍。比赛过程中,小林跑到球场球门线内捡球,正遇上余某发角球,撞到小林,致其手部受伤。
小林经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后因骨折端再移位,小林入院接受手术治疗。当年9月20日,小林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因与余某协商赔偿费用多次未果,小林的父母遂向福清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在足球运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处理。小林为未满8周岁的孩童,自身认知及辨识能力有限,尚不能意识到安全风险,也无自担安全风险的能力。
足球比赛开始时,小林的父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和法定监护义务,纵容小林冒险在足球场的围网内踢球玩耍,以致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余某明知有孩童在球门线附近玩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造成孩童人身损害,在发角球时忽视了场内还有孩童在踢球玩耍的风险,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各项证据,法院认定赔偿项目数额合计138208.03元,综合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具体情况,酌定余某赔偿小林各项损失总额的30%,即41462元。
法官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应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使其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莉 黄薇)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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