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店”是福州不少市民耳熟能详的招牌,但这块招牌近日却起了些风波。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持有“破店”商标的张某,将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法庭。
究竟谁是正宗的“破店”?如果已注册使用了“破店”商标,其他的就均为仿冒、假冒商标?原来,张某诉称,其所有的商标先后于2009年、2016年获得核准注册,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脉进行广泛推广与长期宣传,目前案涉商标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依珠破店”在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依珠破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
“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辩称,在原告申请“破店”为注册商标前,自己就已经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从2008年之前在原朱紫坊46号由被告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对“破店”招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区别标识,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已于2008年期间,就其经营的蹄膀破店搬迁事宜向街道请求帮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员批示盖章,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且黄某母子在搬离后先后开设小吃店、“依珠破店”,张某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迁离朱紫坊46号后,仍旧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为店招标识,并使用“朱紫坊46号蹄膀破店”描述其历史渊源,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扩大使用范围。张某虽系涉案商标持有人,但应对历史形成的标识共存局面予以适当容忍。“依珠破店”经营者也应尊重合法取得的权利,将来不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权,有利于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赵睿
- 闭园3个月,福州高盖山公园何时开放?园方:修复工作将持续春节后2023-12-11
- 福州出台措施促进酒店业高质量发展 最高奖励100万元2023-12-11
- 福州:骑电动车不戴头盔10人被曝光2023-12-11
- 福州“加减”结合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2023-12-11
- 抓好五大举措落实十项任务 福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2023-12-11
- 15日起福州4条公交线路有变化2023-12-11
- 央媒“四下基层”报道在福州市引发热烈反响2023-12-11
- 抓好五大举措落实十项任务 福州筑牢安全生产防线2023-12-10
- 第八届“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在榕召开2023-12-10
- 福州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台湾青年来福州就业创业短期免费住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12-08
- 最新福州新闻 频道推荐
-
匠心永驻,薪火相传│2023年全国轻工行业职业2023-12-11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 一周热点新闻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