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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店”是福州不少市民耳熟能详的招牌,但这块招牌近日却起了些风波。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持有“破店”商标的张某,将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法庭。

究竟谁是正宗的“破店”?如果已注册使用了“破店”商标,其他的就均为仿冒、假冒商标?原来,张某诉称,其所有的商标先后于2009年、2016年获得核准注册,投入了大量资金与人脉进行广泛推广与长期宣传,目前案涉商标已经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依珠破店”在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依珠破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诉讼费。

“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辩称,在原告申请“破店”为注册商标前,自己就已经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从2008年之前在原朱紫坊46号由被告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具有一定影响力。被告对“破店”招牌(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且与原告的商标具有区别标识,未侵害到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未对原告造成损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审理查明,福州市朱紫坊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多家“破店”,“依珠破店”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已于2008年期间,就其经营的蹄膀破店搬迁事宜向街道请求帮助,并由街道工作人员批示盖章,可以推定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且黄某母子在搬离后先后开设小吃店、“依珠破店”,张某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迁离朱紫坊46号后,仍旧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为店招标识,并使用“朱紫坊46号蹄膀破店”描述其历史渊源,具有商业合理性,且未扩大使用范围。张某虽系涉案商标持有人,但应对历史形成的标识共存局面予以适当容忍。“依珠破店”经营者也应尊重合法取得的权利,将来不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权,有利于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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