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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长乐检察院的帮忙,我们一定遵守社矫纪律,规范经营,将功补过。”日前,社矫对象陈某听说可以跨区赴连江从事生意洽谈,连连向长乐区检察院检察官致谢。

陈某与李某2人是长乐某纺织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缓刑并接受社区矫正,活动区域限制在福州六城区,不得越界。法院也出具了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联的活动。

近期,为了保证企业生存,公司需要拓展业务。作为管理人员,2人急需外出连江进行销售洽谈。他们向长乐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了半年内经常性前往连江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申请,但社矫局考虑到法院出具的禁止令,且2人一同前往邻县可能涉及接触同案犯,可能诱发再次犯罪等风险,驳回了申请。

“如果我们不能前往连江洽谈,大量存货将无法销售出去,公司会面临破产风险。”陈某说,2人通过长乐区检察院设立在金峰司法所巡回检察室提出申请,迫切寻求解决方案。

收到申诉后,承办检察官迅速调阅了社区矫正监管档案、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经过研判,承办检察官认为,2人虽为公司股东,但非公司法人,从事的主要是销售业务,不属于法院禁止令中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工作,遂决定召开听证会,并建议区社矫局同意2人经常性跨市、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申请,最终获得同意。(记者 张铁国 通讯员 黄颖 林岚虹)

责任编辑: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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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长乐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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