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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出借或出售收款码、银行卡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市民胡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及实名手机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最终,胡某被判刑。

据悉,犯罪分子冒充公安民警,诈骗王某30万余元,其中约25万元通过胡某向他人出租、出借的银行卡进行了资金转移。最终,胡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温馨提示:公民个人一定要提升法律和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卡,一旦遗失应立即挂失,对于废止不用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不要随意丢弃。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将本人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使用,导致本人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得不偿失。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记者 王光慧 通讯员 董亮 林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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