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出现以上情况的校外培训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进入“黑名单”机构永久禁止参与学校课后服务。
为进一步促进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福州市教育局起草了《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网民朋友征集意见。
征集时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6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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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校外培训机构
黑白名单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明电〔2022〕5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现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开展日常监管,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工作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社会组织和企业及自然人合法权益,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二)坚持分类管理。学科类、文化艺术类、科技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分别由教育、文旅、科技、体育部门负责管理。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黑白名单认定、动态管理、结果运用、监督检查工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统筹、监督、指导。
(三)坚持动态更新。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更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黑白名单认定结果将与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年检结果相挂钩。
三、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列入“白名单”:
1. 证照齐全。持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或其他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审批的审核意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 规范办学。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要求开展培训,无违法违规培训行为。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并及时更新。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将列入“黑名单”:
1. 培训资质方面。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包括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以及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
2. 培训时间方面。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3. 培训内容方面。培训内容和进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等不良办学行为等。
4. 培训材料方面。出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所列12项情形;选用未经审核通过的正式出版物或培训材料;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和违规选用境外教材等。
5. 培训人员方面。出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所列11项情形;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违规开展培训等。
6. 培训收费方面。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一次性收费超过5000元,学科类培训机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使用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或非本培训机构账户收取预收费,预收费未全额纳入本培训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不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退费事宜;开具虚假发票或不开发票等。
7. 日常管理方面。未严格落实校外培训信息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不完整;未及时更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培训信息、师资信息等。
(三)列入“黑名单”的机构积极整改,在限期整改期间可移出“黑名单”,并列入“黄名单”,待整改完成可移出。
四、认定流程
县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开始评定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评定结果反馈至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市教育局于每季度末统筹汇总,并通过“福州教育”公众号等平台公布。
五、结果运用
进入黑名单机构永久禁止参与学校课后服务。黑白名单评定结果还将直接影响年检评价结果,当年进黑名单机构,年检将评为“基本合格”;连续2年进黑名单机构,年检将评为“不合格”。对年检评定为“基本合格”的机构,相应主管部门将发出整改通知书,未完成整改的下一年度年检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评定为“不合格”的机构,将按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依法给予停业整改直至吊销办学资质等处罚。
六、执行时间
本制度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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