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福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福州市九小场所“清障、开窗、配绳”消防安全治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一起来看最新解读!
一
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导则》,供各地各部门对照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二
主要内容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汲取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组织全市“九小场所”对照《导则》开展自查自纠,实施“清障、开窗、配绳”。
(一)“清障”。建筑外立面装饰、广告牌和灯光工程,不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用电时间长,且长时间暴露户外,一旦发生火灾,极易沿外立面蔓延扩大。装饰面与建筑外墙之间的空腔亦会导致建筑内部烟火从外窗涌出后蔓延加剧。另外,如果设置不当,遮挡了建筑外墙上的排烟口、消防应急救援窗,也会成为影响消防救援时排烟、排热以及破拆、人员救助的主要障碍,在近期国内几起重特大火灾事故中,均存在外窗被防盗网、广告牌遮挡影响逃生救援,进而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问题。
根据《福州市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组织对九小场所外窗设置影响防烟排烟、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网、金属栅栏、广告牌、灯箱等障碍物坚决予以拆除。整治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堆放杂物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二)“开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2014年版提出消防救援口的概念,要求在建筑外墙上设置供消防员进入的窗口。本导则的应急窗则更多地着眼于内部人员的应急逃生需要,在借鉴消防救援口设置要求的基础上,提出更符合基层工作实际的技术要求。在实际整改过程中,应急窗可结合消防救援口设置。
火灾烟气是导致火场人员伤亡的最大危险因素,普通房门虽然不一定防火,但一定程度上可阻挡烟气蔓延,为房间内的人员争取时间,靠外墙的房间开设应急窗极为必要,每个靠外墙设置的隔间均应设置应急窗。某些场所未设置隔间,采用大开间设计,容纳人数较多,如只有一个应急窗无法保障快速逃生,故要求达到一定场所面积、容纳人数及走道长度的要设置多个应急窗。
(三)“配绳”。在打通应急窗的同时,九小场所应按标准配备逃生绳、逃生缓降器、逃生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并强化使用培训,提高在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速度和安全性。逃生绳、缓降器、逃生梯等辅助逃生设施应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2-2012的相关技术要求。逃生绳、缓降器等应固定安装在逃生窗旁,或预留牢固锚点,以便快速应急使用。
三
适用范围
(一)九小场所。主要指小型学校(含培训机构、幼儿园)、小型医疗机构、小商店、小餐饮、小旅店、小歌舞娱乐、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此类场所一般设置在商业服务网点(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沿街店铺、城中村自建房等。
(二)多层建筑。关于“配绳”,逃生绳、缓降器、逃生梯等辅助逃生设施应符合《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2-2012的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室外使用辅助逃生设施的安全性要求,其中逃生缓降器应配备在不高于30米的楼层内;悬挂式逃生梯、应急逃生器应配备在不高于15米的楼层内;逃生绳应配备在不高于6米的楼层内,因此“配绳”主要适用于多层建筑。
(三)其他场所。包括人员密集场所、混合业态建筑、住宅建筑、老旧小区、自建房、群租房等场所可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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