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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办完结一起辖区实体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案件概况为执法人员前往某实体书店进行执法检查期间,通过“扫黄打非”app扫描核查《在细雨中呼喊》《盗墓笔记.8.下》《烈火浇愁》《干法(平装本)》出版物图书在版编目(CIP)、国际标准书号(ISBN)等信息未发现异常,但结合出版物印刷质量、装帧材质等要素,认为存在较大瑕疵,初步研判为侵权复制品。

书店负责人现场表示上述四类图书进货时间大部分超过3年,无法提供进货清单。执法人员经过清点合计11本,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等执法文书,对涉嫌侵权复制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异地保存),全程进行拍照、摄像取证,场所负责人见证执法全过程。

以案释法 | 严查盗版出版物,维护健康经济秩序

涉案侵权复制品

在进一步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制作《关于协助核实出版物的函》,通过提前沟通分别邮寄至上述四本出版物涉及的作家出版社、四川文艺出版社、广东旅游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执法人员同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复印件)及时告知书店负责人涉案出版物初步处理结果。

以案释法 | 严查盗版出版物,维护健康经济秩序

正版的函复

以案释法 | 严查盗版出版物,维护健康经济秩序

盗版的函复

后陆续收到四家出版社复函,作家出版社表示《在细雨中呼喊》为盗版出版物、四川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表示《盗墓笔记.8.下》为正版出版物、广东旅游出版社有限公司表示《烈火浇愁》为盗版出版物、机械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表示《干法(平装本)》为正版出版物。

经查,侵权复制品《在细雨中呼喊》2本、《烈火浇愁》3本,尚未出售即被执法人员发现并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已售出数量难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原则视为无。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执法人员认为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考虑到本案未造成不良后果,且侵权复制品不足10本,执法人员退还当事人《盗墓笔记.8.下》4本、《干法(平装本)》2本;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在细雨中呼喊》2本、《烈火浇愁》3本(合计5本),并处罚款1000元人民币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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