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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即日起福州市房产开发企业预售、现售商品房的,均应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约。

记者注意到,新版示范文本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第十章第二十四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增设条款6: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第八章第二十一条销售和使用承诺,增设条款6:禁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不使用新版示范文本的,将不予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尚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均应当使用新版示范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者 赖志昌)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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