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州市文物局获悉,近日,福州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提升重点文保单位的管理主体层级,加强“国保”分区管理,实施“省保”分类管理,全面推进重点文保单位开放展示,进一步加大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力度。
《意见》提出,要提升重点文保单位的管理主体层级。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要求和政府主体责任,对重点文保单位进行提级管理,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管理主体。2024年底,实现重点文保单位100%由县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加强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分区管理。全国重点文保单位原则上由市级统一管理,其中位于五城区内的,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直接管理;位于五城区外的,由市、县(市)区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属地县(市)区负责。
实施省级重点文保单位分类管理。省级重点文保单位具备升格全国重点文保单位的,由市级或市、县(市)区共同管理,日常管理由属地县(市)区负责。五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旅游景区范围内的省级重点文保单位,由街区或景区管理主体统一管理。其他省级重点文保单位,由属地县(市)区负责管理。
《意见》提出,重点文保单位要坚持“能开则开、应开尽开”原则,持续扩大开放程度,让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确保2025年重点文保单位开放利用率达85%,力争2030年实现全面开放利用。
重点文保单位原则上全部对外开放展示,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全面开放的,采取有限空间、有限时段开放展示。因未完成征收或未解决产权问题导致暂不具备开放条件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实施征收或协调产权问题,待条件成熟后进行开放利用。
《意见》还明确了开放标准。管理使用单位根据文物开放有关要求,统一标识牌,放置于文保单位正面醒目位置,公告文物等级、开放区域、开放时间等内容,做好开放服务。具备开放条件的重点文保单位,原则上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300天,可根据文物建筑特点和开放需要,采取延时开放、夜间游览等方式,提升游客观光体验。古宅古建筑应优先设置专门区域,展示文物建筑的历史沿革和古厝主人公的生平事迹及文化传承。
《意见》还提出,鼓励国企和社会力量参与,创新“文物+”思维,积极探索有效利用路径模式,真正让文物“活”起来。同时积极推进文物资源与文化旅游、研学旅行等深度融合,建设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融合项目,打造特色文物旅游品牌,开发文创产品。
福州是拥有2200多年建城史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丰厚。近年来,福州持续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截至目前,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4783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5处(56点)、省级136处(166点)。(记者 段金柱)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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