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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0日至26日是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知识就是力量,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保护创新就是服务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海报(之一)

大家习惯说“知识产权法”,这不代表我国存在一部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之类的法律。其实我们常说的“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法律学科概念或知识产权系列法律规范的统称,包含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以及与之对应相关法规、规章。

著作权,又叫做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版权保护能让“创意土壤”更加肥沃,培育出更加丰盈的“创新之果”。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近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包括版权执法在内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在4月20日至26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营造保护版权的浓厚氛围。

邀请音集协福建办事处商谈,规范版权市场会议主题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管理的作品放映权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管理的作品表演权统一由音集协向卡拉OK经营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使用费在音集协和音著协之间协商分配。

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主动邀请音集协福建办事处工作人员商谈“二合一”收费若干标准、细节和时间截点,与音集协福建办事处初步达成该事项属于民事领域,版权执法部门不宜介入的框架思路;为避免文化市场的过大震荡,希望音集协福建办事处多支持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经营单位等传统文化市场,根据场所经营实际予以分类处置,考虑分期付款方案。

同时双方初步约定建立定期通气工作机制,开展内容联动处置工作,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播放的视听作品的曲目或画面含有禁止内容,音集协应配合开展定向删除清理工作,举一反三进行全面排查。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邀请音集协福建办事处沟通,规范版权市场(一)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邀请音集协福建办事处沟通,规范版权市场(二)

服务企业,营造法治营商环境

2023年11月下旬,位于福州软件园的福建天星科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星公司)向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提起版权行政投诉,表示天星公司主营产品是其自行研发设计、生产的一款制药行业质量管理的天平打印机,用于连接各类实验室用检测仪器,对制药企业在药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控制环节中产生的检测数据进行记录、计算、打印、溯源,是制药企业进行质量管控的重要设备。该产品的核心是运行在产品上的嵌入式软件。江苏省南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或更早之前,未经天星公司许可,复制涉案产品软件,抄袭产品使用说明书,并在江苏南通地区生产并销售,造成天星公司经济损失,同时有扩展到全国的趋势,请求依法查处。

鉴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江苏省南通市,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及时、高效维护权利人权益,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江苏省南通市、南通市下辖海门区两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情况进行通报,并依据《著作权行政投诉指南》相关规定将权利人前期提交的调查申请书、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侵权证据等一并进行移送。经过前期卓有成效的沟通,南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前往侵权公司对涉案侵权复制品进行查扣,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走访辖区被侵权企业,调查初步情况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被侵权企业认可大队提供的高效执法服务,赠送锦旗

加大宣传力度,拍摄普法小视频

根据福州市版权局安排,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刘兰准同志作为资深版权执法人员,受邀由福州日报社拍摄版权普法视频。该同志通过活泼生动的讲解方式,深入浅出分享了著作权相关讯息,强调互联网是版权执法的主战场,对著作权的内涵、列举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著作权人中的作者、邻接权人身份进行阐述,同时明确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等四项人身权利,也享有发行权、复制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三项财产权利。

在普法中强调通常情况下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相应报酬。但是著作权法也规定了在十三种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品等等。最后举例大队曾经查办的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版权案件,获得权利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高度肯定,邮寄过来感谢信和一面“公正执法雷厉风行 为民解忧真诚无私”的锦旗。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拍摄版权普法小视频

查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常见的“两法衔接”是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若干涉案证据,实际上“两法衔接”也包括了公检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2024年3月初,鼓楼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表示被不起诉单位两家福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均于2016年9月27日注册成立。两家单位成立后通过“某某字幕组”名义对外开展韩剧字幕翻译等业务。具体营利方式为引入广告商,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韩国影视作品,对剧集进行翻译、剪辑后植入贴片广告,制作成BT种子链接,通过“某某论坛”对外传播。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抽样鉴定,侵权影视剧集与正版影视剧集构成复制关系,两家涉案文化传播公司通过“某某论坛”传播侵权影视剧集。

经移送证据审查,大队对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予以分类并采信,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同时主动开展调查取证,持续收集证据,重点调取企业合规整改材料。

经查,两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皆为唐某某,法定代表人系其姐姐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通过“某某论坛”传播韩国视听作品,经查实共上传侵权视听作品为17026部;采取对视听作品中进行贴片广告方式获利,但是非法经营额无法剥离,根据疑点利益归于当事人原则,视为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目前案件违法事实相对清晰,收集的证据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行政执法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大队认为涉案两家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违法行为构成要件,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应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两家公司退赔权利人、合规考察整改等情形,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0元人民币,其中涉案两家公司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各罚款100000元人民币;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设备。同时告知涉案两家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目前两家公司未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大队即将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前往涉案公司,查办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鼓楼文化执法在行动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检察院、公安三家至福州市鼓楼区调研行刑“反向衔接”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并召开座谈会

版权保护离不开制度和技术的双轮驱动,加强版权法治保障,强化全社会的版权意识,探索运用新技术进一步推广版权登记服务,提高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版权、激励创新的浓厚氛围。后续,我大队将高举版权保护旗帜,依法查处各类侵权盗版的行为,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鼓楼区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最美窗口”过程中贡献文化执法力量。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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