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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闽侯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公司任性调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经法院查明,2015年7月,小美(化名)以实习生身份到闽侯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后,小美实习期满顺利转正,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在之后的工作中,小美晋升为客服主管,工资也提升到每月7000元。2023年2月,公司以部门无新业务为由,在未与小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其调整至其他部门任客服专员,薪资调整为每月5000元底薪及绩效、佣金。由于不同意调岗,小美没有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便关闭了小美的打卡权限,但小美仍每天到原岗位以自行拍照的方式“打卡”,并进行实质性工作。

2023年3月,公司以小美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小美的劳动合同。小美随后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支持了小美的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小美支付工资差额6533.4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760元。该公司不服裁决,向闽侯法院提起诉讼。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未能证明小美同意调岗降薪,根据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公司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定该公司调岗降薪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判决该公司向小美支付工资差额6533.43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5760元。(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叶水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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