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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近日印发,明确四城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社区引导、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各区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小街巷整治以及城市景观改造统筹谋划、统一实施。有条件的老旧小区按照“整体设计、自主实施”的原则,成规模、成片区推进老旧小区增设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楼栋、梯位为单位进行申请。

根据《实施细则》,既有住宅需要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梯位全体业主征求意见。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会商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参与表决增设电梯方案的意见(如“同意”“不同意”等)。增设电梯方案应当由同梯号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参与表决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增设电梯无关的空间。同时应满足福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技术审查要求。

申请沿城市主干道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与规划道路红线退距须满足规划要求,同时增设电梯应符合道路景观规划要求。除上述主要干道外的其他道路,在满足道路景观、消防疏散的前提下,增设电梯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要求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既有住宅拟增设电梯的,应满足底层产权车库业主车辆通行要求。

增设电梯轿厢尺寸宜考虑容纳担架空间,电梯外观应与原建筑物及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验收检测合格后,给予资金补贴,补贴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总造价(以工程总造价正式发票为凭据)的三分之一。四城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补贴标准上限,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加装高品质品牌电梯。

《实施细则》有效期5年,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记者 马丽清)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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