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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活动时发现,今年5月A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去西安,其与顾客签订的旅游电子合同中,3名游客的地接社名称为B旅行社,但实际接待游客的地接社为C旅行社,且合同中填写的地接社地址不是C旅行社具体地址信息。A旅行社也未采取其他方式告知3名游客真实的地接社信息。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相关规定,对A旅行社处以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明确,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子彧)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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