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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工信局等多家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开展民爆物品“一体化”安全监管和反恐维稳“双随机”检查,发现该企业防护土堤部分塌方,堆垛过高、堆垛与墙间距不足、堆垛管理有缺陷,部分消防器材已达临界点,雷管发放间操作需进一步培训。

市工信局已下发检查通报,要求该企业针对问题立即整改,下一阶段将对整改情况开展复查。

案例点睛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陈霄)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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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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