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交通执法支队对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5月曾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形成《安全工作例会记录》,该记录中会议主持人为潘某,培训时间为5月14日。经调查,实际为郑某主持会议,且培训是在5月17日举行。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彭芬妮)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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