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未有效履职、未按规定开展自查
福州公布3起安全生产违法典型案例
近日,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未按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未有效履职、未按规定开展自查等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旨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自查自改,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全市安全生产基础。
3月7日,消防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服务的某宾馆贵宾楼及会堂的维保项目开展核查,发现该公司1月出具的维保报告中,未体现某宾馆贵宾楼B区中庭排烟系统部分排烟风机前的排烟防火阀故障,无法连锁关闭风机;会堂地下室部分防火门变形,闭门器和顺序器损坏;部分常开防火门电动闭门器被拆除,涉及2个关键项目(A类)不合格。由于该公司存在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第十条的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对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9200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14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物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闽AU××××车辆3月7日至4月28日先后14次在车载视频服务平台上出现疲劳驾驶终端报警,车辆动态监控值班(交接)记录表上未如实记录上述车辆报警情况,也无相应处置情况的记录,执法人员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在1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6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公司同一车辆5月1日至5月29日10次在车载视频服务平台上出现疲劳驾驶终端报警,车辆动态监控值班(交接)记录表上未如实记录上述车辆报警情况,也无相应处置情况的记录。该公司监控人员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监控人员未有效履职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参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1日,福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辖区靠泊船“鑫×”轮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轮无法提供3月16日以来的《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轮3月16日至4月1日均在辖区南北两岸的码头间中转货物,共计6次未在船舶离泊前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存在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相关条款的规定。福州海事局落实说理式执法要求,对船东、船长进行安全约谈和普法宣传,引导船舶落实开航前自查制度,按照自查内容严格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李楠)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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