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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审计部门在对某国企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国企在重大资产租赁项目中违规设置显失公平的前置条件,排斥其他潜在竞租人。

据了解,该项资产通过某竞价平台公开招租。该国企在招租方案、招租公告中设置了承租户需缴纳大额开业保证金(1500万元),投入大额装修改造费用(不少于1500万元),以及对租赁房产投保(1亿元保额)等前置条件,最终仅有原承租户参与该租赁项目竞价,并以挂牌底价中租。同时,原承租户承租后,该企业并未要求承租人执行上述约束条款,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督促承租人履行招租公告要求及租赁合同约定。此外,审计还发现,该国企还存在准许已纳入租赁黑名单管理的租户参与竞标,以及长期默许承租人大面积转租牟利等行为。审计部门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该国企进行整改,并将该问题移送至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目前,相关责任人受到了相应处理。

案例点睛: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22〕7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证租赁有序进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生效后,出租方、承租方都应严格履行,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企业资产租赁合同时,出租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中载明的合同解除情形一旦出现,出租方应当解除合同,减少国有资产损失。(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林恒)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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