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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类刷脸认证环节层出不穷,但刷完脸后完成的认证若是被“偷天换日”,又该如何面对?近日,仓山法院审结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原来,江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推销时认识七旬老人高某,在多次帮助高某购买保险后获得高某信任。后江某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发现高某年事已高且不懂使用支付宝等软件,于是欺骗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刷脸验证。

随后,江某在高某家中用自己未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为其申请支付宝账户,诱骗高某刷脸实名验证后,将高某名下的银行卡绑定到该支付宝账户,并记下账户密码。后来,该支付宝账户被江某用于盗窃高某银行卡内的钱款。此外,江某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贷款,贷款资金到账后,将钱从高某账户转入其控制并使用的高某支付宝账户,保单贷款总金额232597.01元。

高某发现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自己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认为,江某以高某购买保险完善信息需要刷脸验证为由,诱骗高某刷脸进行实名验证,先后数次使用高某的保单向某保险公司贷款。高某进行验证的一系列行为意为完善保险信息,并不具有与某保险公司成立保单质押贷款合同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判决高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成立。

仓山法院法官提醒,信息安全风险一直都存在。大家应该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账号密码信息,还要保护好自己的人脸信息,对于非必要、不了解以及于法无据、于理不合的刷脸场景坚决说“不”。个人信息的采集单位也要做好信息保护风险提示,加强对老年人等可能不擅长应用智能技术的群体的宣传教育,提升数字技术适老化改造,共同提高全社会应对和防范信息盗用风险的能力。(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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