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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很多老人担心养老问题,便和子女约定以赡养自己为条件,将房产赠与子女。那么,若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父母能否收回所赠与的房产?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房产赠与合同的纠纷。

陈老先生夫妇育有多个子女,基于对儿子小陈履行养老义务的信任,陈老先生夫妇将鼓楼区某房产赠与其名下。然而,陈老先生因肾衰竭入院治疗后,小陈仅向父母转账一笔款项,便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一年后,陈老先生确诊为末期肾衰竭,每周需接受多次血液透析。陈老先生夫妇认为小陈未履行赡养义务,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鼓楼区某房产的赠与。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对经济困难并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陈老先生夫妇身患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持续、大额的开支,而小陈除首笔钱款外,截至开庭前未再向陈老先生夫妇转账,小陈转账的钱已全部用于陈老先生医疗费及生活开销。且陈老先生夫妇居住在国内,而小陈常住国外,在开庭前多年未回国探望照顾两位老人,亦无法尽到生活上的照料。综合考量本案诸多因素,鼓楼法院认为小陈未履行对赠与人陈老先生夫妇的赡养义务,故判决撤销鼓楼区某房产的赠与行为。

鼓楼法院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需要。希望广大子女要懂得感恩和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践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共同营造尊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记者 阮冠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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