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长乐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发现,长乐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的某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与车辆备案数据相差较大。
经进一步取证,执法人员发现检测人员在测试该车尾气排放污染物时,人为修改了车辆发动机额定功率,使原本最大轮边功率不合格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检验合格的虚假检验报告。长乐生态环境局对长乐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处10.8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肖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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