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周期多长”“多享受社保待遇有哪些情形”……近期,有不少读者致电福州晚报热线83770333咨询。20日,市人社局社保中心负责人就社保待遇资格认证、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多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等内容进行详解,营造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问:为什么要办理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认证的方式有哪些?
答:开展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是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维护全体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社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重要举措。
(一)认证周期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周期为12个月,每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认证一次。
(二)主要认证方式
(1)自助认证。待遇领取人可通过“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闽政通”App等服务平台进行人脸识别认证。
(2)现场认证。待遇领取人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证手续。
(3)上门认证。对于高龄、重病、残疾、孤寡等行动不便的待遇领取人,经本人或亲属预约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或社区工作人员提供上门认证服务。
(4)境外居住人员认证。定居国外或出国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可通过“中国领事”App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也可提供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办理认证。
(5)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待遇领取人,可提供由香港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或者户政总署开具的证明,台湾户政事务所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户籍謄本等材料办理认证。办理认证手续时需提供退休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问:到期未办理待遇资格认证会怎么样?
答:到期未办理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待遇发放,经确认仍具备领取资格的,在其完成资格认证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
问: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因死亡、失踪、服刑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企业离退休人员将丧失(或暂时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失踪、服刑等情形消失后,退休人员可申请恢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在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其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问: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失踪、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待遇停发人员,经确认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问:多享受社保待遇有哪些情形?
答: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以下统称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问:个人多享受的社保待遇需要退回吗?
答:需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规定,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对于个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原则上应一次性退回;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从其后续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
问:哪些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问:欺诈骗保应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答:出现欺诈骗保等情形的,按照以下法律法规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五十五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 李晖)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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