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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马融合共护湿地“管法的法”作出新规

福州两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重磅!福州两部新法规获批 福马湿地保护“放大招”

游客在闽江河口湿地博物馆参观学习。记者 林双伟 摄

25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都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湿地保护办法》充分体现了福州市湿地保护“福马融合协作”等特色,并设置智慧管理、动态监测等内容,更好地呵护福州湿地。法规根据上位法对湿地的分类,并结合福州市实际,对不同类型的湿地规定了各有侧重的保护措施。如针对闽江口、福清湾等滨海湿地,规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维系湿地底栖生物等保护修复措施,维持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健康;针对闽江、东湖等河流、湖泊范围内自然形成的湿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采取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等保护修复措施,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自然湿地退化;针对东张水库、山仔水库等河流、湖泊范围内人工形成的湿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采取封育保护、建设库岸生态缓冲带、污染源排查整治等保护修复措施,开展藻类监测、水华预警,保障水质安全;针对晋安河、西湖等城市湿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水系连通、引水补水、污染防治等保护修复措施,提升城市湿地生态质量,发挥城市湿地雨洪调蓄、净化水质、休闲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在推动福马融合协作方面,法规鼓励福州马祖两地合作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研交流平台,开展中华凤头燕鸥等珍稀物种的种群监测和行为研究、湿地生态系统本底调查,共享海峡两岸候鸟迁徙研究成果。法规还明确支持福州马祖两地合作建立湿地生态自然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管理模式、生态自然教育等方面交流,促进海峡两岸湿地生态保护融合发展。

法规还规定市政府建立湿地智慧管理平台,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类型、分布、面积、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动态监测、异常情况等信息归集至湿地智慧管理平台,联通共享湿地保护、修复、利用以及相关管理信息。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对湿地分布、面积、水量、水质、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状况等开展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归集至湿地智慧管理平台。

新的立法条例对于提高立法时度效,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福州实践意义重大。许多福州市立法的好经验、好做法被吸纳到这部新的“管法的法”中。如法规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和专家起草;明确常委会可以选取调整对象具体、法律关系清晰、便于操作执行等的立法事项,以不分章节、短小精悍、务实管用的“小切口”形式进行专门立法等。修改后的立法条例还明确,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常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对相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记者 李白蕾)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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