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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仓山法院审结一起购买黄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周某、张某通过招揽未成年人购买黄金掩饰犯罪所得,涉案金额达29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2024年3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张某在“大B哥”(在逃)的组织下,通过招揽未成年人到实体店购买黄金实物,再联系上游诈骗团伙将骗取的资金转入实体店账户付款,以此切断资金流向,逃避司法追查。该案中,周某负责人员招揽、洗钱流程指导、赃款结算,以及与上游联络;张某负责驾驶车辆接送购金的未成年人,参与黄金交接等。经查,两人涉案诈骗钱款达29万元。

仓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张某明知资金来源于电信诈骗,仍通过黄金交易帮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周某作为组织者,主导犯罪流程并负责赃款结算,被认定为主犯;张某负责辅助运输和交接,构成从犯。最终,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醒,鉴于黄金具备高价值属性、高度流动性及交易匿名性,犯罪分子常常以黄金交易为手段,将所得赃款进行转移。所以,不要使用来路不明的资金为他人代购黄金。经营黄金的实体店也应保持警惕,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留意交易细节,一旦遇到可疑情况应立即终止交易,避免沦为洗钱“帮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郑泽利)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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